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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2-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

基本编码27032实时编码
事项名称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 事项类型前审后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08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行驶层级 权限划分
形式内容
受理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决定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办结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专家评审时间为三十日,不计算在该审批时间内。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无限制
结果名称批文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收费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承诺办结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专家评审时间为三十日,不计算在该审批时间内。
办理形式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快递物流
运行系统
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等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2553
监督电话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345
申请人条件: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
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
(三)具备与中国广播电视互利互惠合作的综合实力,承诺并积极协助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
(四)申请落地的频道及其直接相关机构对中国友好,与中国有长期友好的广播电视交流和合作;
(五)同意通过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统一定向传送其频道节目,承诺不通过其他途径在中国境内落地;
(六)同意并委托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其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指定机构的请示文件(有示范文本)

原件

1

纸质

信息填写完整、无遗漏,加盖指定机构公章;申报单位应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定的机构(目前为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

2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填写的《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

原件

1

纸质

信息填写完整、无遗漏。

3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提供的符合总局27号令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内容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有关材料以中文书写,以其他文字书写的,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4

指定机构的评估报告

原件

1

纸质

评估报告需信息全面,包含频道基本情况、评估情况、评估意见等具体信息。

5

指定机构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签署的合作协议

原件

1

纸质

合作协议应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材料。

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2553

申请机构请示文件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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