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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211900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基本编码27044实时编码000132119001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批 事项类型先审后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行驶层级 权限划分
形式内容
受理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决定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办结时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论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结果名称(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首次申请、申请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项目) (二)批复(申请股东股权结构变更)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承诺办结时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论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负责受理的广电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预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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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办理地点(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办理时间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媒体融合发展司咨询,电话:010-86096591,传真:010-86098703。
监督电话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一)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机构。 (二)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电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一)首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2 

纸质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以及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2.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还应提供所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双向网络改造情况,覆盖用户情况,要有具体数据。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原件 

2

纸质

3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原件 

2  

纸质 

应包括平台建设情况,技术方案,可提供的节目时长,节目类型,内容来源,运营模式,订购用户情况。

4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原件

2

纸质

应提供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5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原件

2 

纸质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应提交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延续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申请报告

原件 

2 

纸质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以及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2.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上一许可周期业务开展情况等;还应提供所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双向网络改造情况,覆盖用户情况,要有具体数据。(与上一许可周期相比未发生变化的,不用重复提供,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未发生变化即可)

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原件 

2

纸质

3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原件 

2  

纸质 

应包括平台建设情况,技术方案,可提供的节目时长,节目类型,内容来源,运营模式,订购用户情况。(与上一许可周期相比未发生变化的,不用重复提供,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未发生变化即可)

4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原件

2

纸质

应提供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与上一许可周期相比未发生变化的,不用重复提供,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未发生变化即可)

5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原件

2 

纸质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应提交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与上一许可周期相比未发生变化的,不用重复提供,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未发生变化即可) 

 (三)申请变更《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载明项目(传播范围、节目类别、传播方式等)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项目变更

申请报告

原件 

2 

纸质 

申请报告应包括:变更项目具体情况及理由,提供变更有关的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双向网络改造情况,覆盖用户情况,要有具体数据。

2

变更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原件 

2  

纸质 

应包括变更对应的平台建设情况,技术方案,可提供的节目时长,节目类型,内容来源,运营模式,订购用户情况。

3

变更后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原件

2

纸质

应提供变更后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申请变更股东股权结构

序号

材料目录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材料要求

1

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申请报告

原件 

2 

纸质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附件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示范文本及错误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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