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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5-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基本编码27035实时编码
事项名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事项类型前审后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驶层级 权限划分
形式内容
受理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决定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办结时限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结果名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甲类)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收费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承诺办结时限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形式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快递物流
运行系统
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咨询,电话010-86092430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3.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详见申请材料清单)。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3.补充材料超过受理时限。

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详细要求必要性及描述备注
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纸质涉及的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事项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订购证明申请表》(有格式文本)纸质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关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申请纸质1.参见示范文本。 2.申请文件需包含拟申请理由及用途。 3.其他要求如下: ①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 ②正文应载明申请单位名称以及拟申请事项内容、拟申请具体理由; ③在报送材料时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④请示文件一文一事,报送材料A4纸规格,一式一份,无须装订成册。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纸质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经营许可(无线)》复印件,并加盖本机构公章。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纸质1.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本机构公章;或总局批复同意使用频率的批文。 2.拟订购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功率应与《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定功率一致。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提交的书面申请纸质申请人报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以及该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其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申请书,直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总局的书面申请。


(一)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二)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附件2省局申请示范文本.doc

附件3常见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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