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27035 | 实时编码 | 略 |
事项名称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事项类型 | 前审后批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驶层级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形式内容 | 无 |
受理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
结果名称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甲类) |
结果样本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对象 | 无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
承诺办结时限 |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形式 | 无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无 |
快递物流 | 无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 | 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咨询,电话010-86092430 |
监督电话 | 010-86093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