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27041-002 | 实时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 事项类型 | 前审后批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7号令) | ||
行驶层级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形式内容 | 无 | ||
受理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结果名称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复 | 结果样本 | |
是否收费 | 收费标准 | 该审批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服务对象 | 无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办理形式 | 普通情况下采用一般程序,部分涉及到技术参数和传输方式的需传媒司和科技司并联审批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无 | ||
快递物流 | 无 |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司咨询,电话010-86093300,010-86096175, | ||
监督电话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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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办台报告 | 原件1份(纸质) | 1.该报告由拟终止的播出机构提出。 2.终止办台的理由。 | ||
本级党委宣传部同意终止办台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1份(纸质) | 教育电视台不需提供此材料。 | ||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 原件1份(纸质) | 1.如申请设立地级台,须提供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2.如申请设立县级台,须提供县级和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3.如申请设立教育电视台,除上述广电行政部门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4.设立省级电台、电视台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 ||
主申请书 | 原件1份(纸质) | 一、示范文本 参见《关于**市人民广播电台、**市电视台合并成立**市广播电视台的请示》示范文本。 二、申请书要点 1.文件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设立****台的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设立****广播电视台的请示”。 2.申请设立省级及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各级教育电视台,主申请书的报文单位为教育部。 3.内容要求: (1)简述拟设立台的理由。 (2)要注明拟设立台的名称、呼号、节目套数、节目名称和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技术参数”中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或上星传输的,参数要在主申请书中注明,但具体方案以附件形式体现;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的无需提供技术参数) (3)应明确报文单位的审核意见。 (4)报送材料时应将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以方便沟通。 4.请示文件一文一事,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报送材料A4纸格式,无需装订成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