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27031 | 实时编码 | 略 |
事项名称 |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 事项类型 | 前审后批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8号)、《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审理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国新办发文[1995]4号) | ||
行驶层级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形式内容 | 无 | ||
受理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 ||
结果名称 | 行政批复文书,设立办事机构后,需按要求每年向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 | 结果样本 | |
是否收费 | 无费用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服务对象 | 无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
承诺办结时限 | 广电总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20天作出是否准予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决定。 | ||
办理形式 | 无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无 | ||
快递物流 | 无 |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5640,邮箱:renganglin@chinasarft.gov.cn。 | ||
监督电话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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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有示范文本) | 1份纸质原件 | 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所在国(地)公司注册处信息、注册号、企业编号、公司情况摘要、商标注册证书等原件信息及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所在国(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函。 | ||
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有示范文本) | 1份纸质原件/复印件 | 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姓名、联系地址、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授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被授权人(签字)等。 | ||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有示范文本) | 1份纸质原件 | 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银行对账单、账户信息等,应有中文译本。 | ||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有示范文本) | 1份纸质原件 | 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机构简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公司法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