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27030 | 实时编码 | 略 |
事项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 事项类型 | 前审后批 |
设定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 ||
行驶层级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形式内容 | 无 | ||
受理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 ||
结果名称 | 制作《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审查许可证明》 | 结果样本 |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服务对象 | 无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
承诺办结时限 |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 ||
办理形式 | 无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无 | ||
快递物流 | 无 |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7075,68020753,邮箱: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 ||
监督电话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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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1份纸质原件 | 申请表内容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无遗漏,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不予受理。 | ||
地方申请单位需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购买证明 | 1份纸质原件 | 地方申请单位需提交该购买证明,并加盖公章。 | ||
进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 | 1份纸质原件 | 1.文头、文号、公章齐全,主送单位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请示文种。 2.文中需写明申请单位名称、简介(单位性质、级别、主管部门),拟进口的设施名称、型号规格及收视性能、数量、原产地,详细的进口原因、目的。 3.如是地方申请单位申请,须由省局初审后由省局报总局,详见示范文本一;如是中央单位申请,详见示范文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