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27027-004 | 实时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审批 | 事项类型 | 前审后批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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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层级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形式内容 | 无 | ||
受理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所需的内容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由审批机关在上述时限内告知审查意见,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送审,审批时限自重新送审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 | ||
结果名称 | 通过内容审核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发给批复文件。 | 结果样本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服务对象 | 无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核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是否受理意见。受理后,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所需的内容审查时间为30个工作日。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由审批机关在上述时限内告知审查意见,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送审,审批时限自重新送审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 ||
办理形式 |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批复文件(或审查修改意见)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无 | ||
快递物流 | 无 |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地点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环节问题请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请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司咨询,电话010-86097491。 | ||
监督电话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2520。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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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 复印件/5份/纸质 | 与样片字幕一致,其中1份加盖本机构公章 | ||
版权证书 | 扫描件 1 电子 | 中外文,在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无需在政务大厅重复提交) | ||
内容概要 | 复印件/5份/纸质 | 含主创介绍,其中1份加盖本机构公章 | ||
引进合同 | 扫描件 1 电子 | 中外文,在网上平台在线提交(无需在政务大厅重复提交) | ||
样片 | 原件 1 DVD光盘或带有USB接口的移动数字存储 | 1.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要求;2. 提供移动数字存储的,每集应为一个单独文件,文件格式应为avi、mpeg、rmvb、mkv等常用视频文件格式。 | ||
网上境外其他视听节目报审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 1 纸质 | 在网上平台在线填写完毕后打印,加盖本机构公章 | ||
自审情况报告 | 复印件/5份/纸质 | 如有自审修改意见一并提供,其中1份加盖本机构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