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27039 | 实时编码 | 无 |
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事项服 | 事项类型 | 无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 ||
行驶层级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形式内容 | 无 | ||
受理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结果名称 | 纸质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服务对象 | 无 |
办件类型 | 前审后批 | 通办范围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 ||
办理形式 | 文件形式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无 | ||
快递物流 | 无 | ||
运行系统 | 无 | ||
办理地点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电话 | 有关材料申请受理的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86098585。其他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传媒机构司咨询,电话010-86097013,咨询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 ||
监督电话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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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报告 | 原件/1份/纸质 | 申请机构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领许可证的理由及具备的相关条件(人、财、物等方面)。 2.介绍申请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相关业务计划。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主管单位出具的相关意见函应当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提供,意见函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说明申请机构与主管单位的隶属关系。 (2)介绍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3)主管单位对该申请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意见。 (4)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 原件/2份/纸质 | 1.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2.可在总局官网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并打印,也可在行政大厅现场领取并填写。 3.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4.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
企事业单位执照 | 复印件/1份/纸质 | 1.复印在A4纸上; 2.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 ||
办公场地情况 | 复印件/1份/纸质 | 1.具体指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2.尽量复印在A4纸上; 3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复印件/1份/纸质 | 1.复印件首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2.复印在A4纸上。 | ||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 复印件/1份/纸质 | 1.复印在A4纸上; 2.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